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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补充意见(此文件已废止)

朗读

此文件已废止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的文件精神,在《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北区政发〔2012〕29号)文件的基础上,按照《宁波市江北区级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北区政办发〔2009〕64号)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继续完善建筑业产业体系,实施“引进来”战略

  鼓励引进区外建筑业企业。对新引进我区具有特级、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按照特级、一级资质等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新引进我区具有交通、电力、水利、铁路等重点投资方向和专业领域拓展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按照一级、二级、三级资质等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鼓励具备一定规模的建筑业企业落户我区,对当年引进的建筑业企业(分公司除外)主体税种(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年税收(不含区内项目的税收,下同)合计达3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以上奖励非累进)。

  二、继续推进转型升级,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积极引导建筑业企业整合资源,支持企业通过股权、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实施企业兼并重组,扩大企业规模,提升企业资质,增强企业竞争力。建筑业企业实施兼并重组,不再设置门槛,大并小所涉及相关税费政策,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江北区企业上市和推动股权投资发展的实施办法》规定操作。

  加快培育一批资产规模大、融资能力好、市场竞争力强、资质等级高的大型建筑业企业。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按照“做专做精”的原则向专业化、技术型方向发展;加快劳务分包企业发展;大力推进企业上市融资步伐。

  建筑业企业开发本区外项目奖励实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属地原则除外)两税留区所得部分的70%。实缴营业税50万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奖励实缴企业所得税留区所得部分的20%。

  三、出台配套扶持政策,促进建筑市场拓展

  鼓励本区建筑业企业参建政府及国有投资项目。对保障性住房、农居房、安置房等民生实事工程建设项目,考虑到民工工资管理、政策处理影响大、建成后质量维修要求高等因素,从维护稳定出发,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的,原则上选择我区具备资质条件的建筑企业参加投标。

  加强建筑业梯队建设。探索招投标市场按资质等级实施分级管理办法。探索政府及国有投资项目(建安投资概算)在3000万元以下的房建、市政、水利工程建设等项目预选承包商制度。试行《江北区规模以下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创新金融服务,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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