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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江北区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8日

 

江北区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5号)、《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宁波市农业局宁波市财政局转发浙江省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甬土资发〔2016〕71号)等文件精神,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建立耕地保护激励长效机制,切实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特制订我区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一、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区通过不断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出台《江北区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实施办法》等措施,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在耕地管控性保护、建设性保护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我区城市化的步伐不断加速,非法占用耕地的现象仍时有发生。面对耕地保护的严峻形势,根据上级提出的新要求,对我区原耕地保护激励机制的修订势在必行。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深化改革,建立健全耕地资源保护补偿制度。

(二)总体目标。通过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从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中获得长期的、稳定的经济收益。层层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基本原则。以“绩效导向、规范有序、公众参与”为基本原则,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资金与耕地保护绩效挂钩,与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结果等相挂钩,建立分级负责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依法依规、规范有序推进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落实。

三、主要内容

各涉农街道(镇)要按照“谁保护,谁受益”、“分级负责,突出重点”的要求,对耕地保护全面进行经济补偿。

(一)补偿范围及对象

补偿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一般耕地。

补偿对象:承担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责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补偿标准

一般耕地保护补偿资金补偿标准为60元/亩/年,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偿资金补偿标准为80元/亩/年。

(三)考核办法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发放与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结果和破坏耕地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相挂钩。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情况,按照上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结果确定。

1.涉农街道(镇)层面系数确定

涉农街道(镇)无违法占用耕地的,分配系数为1.1;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不超过2%(含)的分配系数为1.0;超过2%未超过5%(含)的,分配系数为0.9;超过5%未超过15%(含)的,每增加1个百分点,分配系数递减0.05;超过15%的,分配系数为0。

2.村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层面的系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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