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
为充分发挥财政扶持资金的规范引导作用,加快推进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发展,提高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有效供给,更好地满足广大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特制定《江北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北区卫生健康局 江北区财政局
2023年1月16日
江北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为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扩大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覆盖面,构建以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主的服务供给体系,扶持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市财政局、市卫健委联合下发的《宁波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卫发〔2022〕63号)、市卫健委下发的《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甬卫发〔2022〕80号)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区实际,配套制定本办法,进一步细化婴幼儿照护服务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机构认定、补助标准、兑现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确保各项补助政策规范施行。
一、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补助项目包括普惠托育服务补助、社区照护支持补助、示范性奖励补助。重点支持以下三个方面:
(一)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补助。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建设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
(二)社区照护服务支持补助。支持社区(村)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家庭托育点以及儿童早期发展、家庭养育健康指导等社区照护服务发展。
(三)示范性奖励补助。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提升和示范创建活动。
二、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
(一)机构认定范围。辖区内经依法登记并经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托育服务机构,包括社会力量办托育机构、公办托育机构、幼儿园托育部、社区托育服务机构等。
(二)机构认定条件。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成本可负担”的基本导向,机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机构举办主体应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无不良征信记录,机构收费标准不高于区级划定的普惠托育服务指导价格。
2.托育服务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托育服务的相关标准和规范,且运行不少于半年,月平均入托率不低于30%。
3.财务管理规范、独立核算、制度健全、运转良好。收费合理合规,且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开设托育费专用账户,一次性收取婴幼儿照护费用不得超过3个月,收取的费用须及时入账,并向婴幼儿监护人开具合法票据,无克扣或变相侵占婴幼儿伙食费的行为。
4.与婴幼儿监护人规范签订托育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争议纠纷处理办法等内容。
5.机构内从业人员符合岗位任职要求,资格证或上岗证持证率达到100%;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从业人员依法缴纳“五险”。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
1.未妥善处置经营活动中的各类纠纷,且正处于集体信访期间的(包括集体信访未妥善处置);
2.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被列入各级失信名单的;
3.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的;
4.近3年内发生安全、卫生责任事故或者重大负面事件(舆情)的;
5.申请年度内被公安、消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行政处罚的;
6.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三)普惠托育服务价格。根据上级要求普惠托育服务指导价格应低于当地城乡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同时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托育服务承担能力、托育服务机构的运营成本和合理的盈余空间、财政补助资金、机构等级水平、城乡地段等因素,确定普惠托育服务价格。
幼儿园托育部按照区教育局规定的幼儿园普惠标准进行收费。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指导价格实行动态调整,价格确定前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确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2023年度民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全日托最高收费指导价格详见附件1)。国家、省级有关部门如有出台普惠托育服务指导价格的相关规定,从其规定。
(四)认定程序
1.机构自愿申报。2023年起,符合条件的机构按照自愿原则,一般在每年2月底前向机构所在街道(镇)提出申请,如过期申报,延后至下一年度。
2.街道(镇)初审。街道(镇)负责资料审核和实地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符合标准的,向区卫生健康局推荐申报;对不予推荐申报的,要向申报对象说明原因。
3.相关部门认定。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对申报对象进行复核认定,评定结果在区卫生健康局政务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认定名单向社会公布;对不予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向申报对象说明原因。
4.普惠性服务承诺。区卫生健康局、机构所在街道(镇)与经认定的机构签订《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办托协议书》备存。幼儿园托育部认定由区卫生健康局和区教育局联审确认。
三、资金补助标准及程序
(一)普惠性婴幼儿照护补助
1.补助标准。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普惠性托位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项目,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4:6比例共同承担,补助有效期暂定为3年,后续根据上级政策再作调整。
(1)建设补助标准。对2020年以来社会力量新建、改建、扩建,经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按每个托位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补助资金按4:3:3比例分三年拨付,托育机构(托位)终止或撤除,剩余年度补助资金不再享受。民办幼儿园新开设托班,完成登记备案,且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享受同等补助政策。
利用同一场所已享受过补助的托位或已享受过幼儿园有关建设补助的学位改建,或因举办主体变更等原因重新备案的,不再重复补助。已享受中央财政普惠托育建设项目补助的,仍可申请普惠托育建设补助,但国家、市两级补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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