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教育局2019年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朗读
各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规范招生入学行为,加强服务管理工作,全面促进义务教育公平、均衡、优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及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我区2019年小学招生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构建面向每一位学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依法实施小学招生工作。
二、招生办法
(一)入学年龄
凡在江北区有正式户口,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之间出生),均须登记入学。年满6周岁因智力发展滞后或丧失学习能力等特殊原因,欲暂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须持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向施教区小学办理相应手续,并报区教育局备案。各小学不应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
(二)报名录取
1.在江北区有户籍的学龄儿童
具有江北区户籍的学龄儿童按区教育局划定的施教区,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应的小学办理报名手续。办理手续时需携带的证件有户口本、房屋产权证、儿童预防接种证、幼儿基本信息表(由各幼儿园提供)等。
学校应根据学龄儿童户籍和家庭住宅房情况,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按下列先后顺序录取:
(1)学龄儿童户口与父(母)户口、家庭住宅房(户口簿和房产证户主均为儿童父亲或母亲拥有,且房产所有权为儿童父母共同完全拥有或单独完全拥有)三者一致,均在小学施教区内,且同一套房子内没有其他家庭孩子在该校(九年一贯制为小学)就读;
(2)以下两类需在户籍所在施教区就读的学龄儿童:
A.学龄儿童及其父(母)的户籍所在地房产为学龄儿童父(母)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拥有,而父母在江北区、海曙区、鄞州区、高新区、镇海区内无其他私有住房,且该住宅房在本小学施教区内;
B. 学龄儿童及其父(母)的户籍所在地房产为学龄儿童祖父母(外祖父母)拥有,而父母在江北区、海曙区、鄞州区、高新区、镇海区内无其他私有住房,且该住宅房在本小学施教区内;
(3) 学龄儿童和父(母)户籍自学龄儿童出生之日起就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住宅房在本小学施教区内;
(4)学龄儿童户口与父(母)户口、家庭住宅房(户口簿和房产证户主均为儿童父亲或母亲拥有,且房产所有权为儿童父母共同完全拥有或单独完全拥有)三者一致,均在小学施教区内,但同一套房子内已有其他家庭孩子在该校(九年一贯制为小学)就读。
按照以上录取顺序,当录取到某一批次学龄儿童时,如果已超过该校招生计划,则按照适龄儿童户籍迁入时间先后顺序录取,该批次未录取和该批次后的学龄儿童由教育局统一安排学校入读。
2.父(母)在江北区内有住宅房(房产所有权为儿童父母共同完全拥有或单独完全拥有),但户口没有迁入的学龄儿童,按区教育局划定的施教区,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应的小学办理报名手续,由区教育局视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同等条件下,购房早者优先安排,具体以房产证(不动产证)持有时间为准。
3.以下各类有江北区户籍但情况特殊的学龄儿童,到户籍所在地学校登记,但不视作该校施教区学生,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校入读:
(1)户籍所在地房产为学龄儿童父母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拥有,而父母在江北区、海曙区、鄞州区、高新区、镇海区内有其他私有住房的学龄儿童;
(2)户籍所在地房产为学龄儿童父母与他人(非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共同拥有;
(3)因住房拆迁而户籍仍留在原地未迁出的学龄儿童;
(4)户籍挂靠在江北区内单位集体户口的学龄儿童;
(5)学龄儿童的父母双方均为丧失监护能力的残疾人,而跟其委托监护人生活在一起;
(6)学龄儿童的父母双双出国留学(工作),而跟其委托监护人生活在一起;
(7)入学前在异地办理延缓入学手续,当年因迁入本区户籍或本区内迁户,要求在本区入学或对口学校施教区有所变化的适龄儿童;
(8)其他户口挂靠情况。
4.以下特殊情况的学龄儿童由教育局统一安排学校入读。
(1)烈军属、安置军人家庭对子女监护有困难的,由区教育局安排入学;
(2)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察部门工作人员子女,其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照顾,需寄养在江北区亲属家庭的学生,由区教育局安排入学;
(3)寄住在江北区直系监护人处的华侨学龄子女、在江北区的台商、港商、澳商、外商等学龄子女,凭有关证明和家长申请报告,由区教育局安排入学;
(4)父母属于高层次人才的学龄儿童,按照宁波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教基〔2019〕112号),凭有关证明和家长申请报告,由区教育局按规定优先安排入学。
5.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照《江北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段入学管理办法》(北区教【2018】3号),由区教育局统一安排学校入学。
(1)入学条件
需要在我区学校(含民办)就读小学一年级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其父(母)需凭江北区流动人员量化积分情况,为其适龄子女提出入读区内小学一年级的申请。同时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①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
②父母双方在江北区有相对固定住所,截止2019年3月底,持有效居住证一年及以上,无中断,查验日仍在按规定办理;
③父(母)在江北区有合法稳定的职业,并依法在江北区内缴纳社会保险 (截止2019年3月底,已连续按月缴纳一年及以上,且延续到查验日仍然在参保,无中断,补缴无效);
(2)报名办法
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请于2019年4月30日9:00到5月6日16:00登录江北教育网,按照暂住地及网上公布的学校就近选择学校预报名,经初审后符合条件者,按规定时间持该学龄儿童的户口簿及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关学校提出接受义务教育的就学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学龄儿童,由区教育局根据积分及各校学额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含民办)就读。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公办学校“零择校”。区教育局根据各小学的招生计划和生源分布情况,划定各小学2019年招生施教区,制定江北区2019年小学招生办法,各学校应保证招生工作的公开、透明。公办小学应在招生前将有关政策、办法等以网络、通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告,内容包括:招生时间、招生范围、报名办法、需携带资料等。
(二)坚持“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各学校必须按照区教育局确定的招生范围招收学龄儿童入学,小学招生不得进行认字、写字、认读汉语拼音、计算等测试。
(三)均衡编班和控制班额。根据《义务教育法》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在义务教育阶段严禁举办各种类型的快慢班、尖子班、提高班和实验班等;按省市相关规定严格控制新生班额。
(四)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各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龄儿童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五)继续推进九年一贯教育实验。惠贞书院、江北外国语学校、江北区育才实验学校、江北区新城外国语学校、宁波大学附属学校实行九年一贯制,招收九年一贯制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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