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北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区教〔2019〕20号
朗读
各涉农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相关幼儿园:
《江北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自2013年8月22日试行以来,对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等方面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为进一步推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区教育局在广泛征求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江北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自2019年3月1日起,原《江北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即行废止。
附件:江北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宁波市江北区教育局
2019年2月25日
江北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政府发展学前教育责任,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促进我区学前教育公益普惠优质均衡发展,现根据《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宁波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甬教基〔2016〕21号)等法规及上级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面向大众,以非营利为目的,享受公共财政资助并参照当地同类公办幼儿园保育费标准或按照当地政府指导价收费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区教育局认定并向社会公开。分为两类:一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街道(镇)、村委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举办;二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企业或个人举办。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办学。经区教育局审批,并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按区教育局核定规模招生、办园行为规范,近3年年检合格。并在申报日前1年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无乡镇(街道)级以上通报批评或处罚。
(二)科学保教。遵照教育部颁布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试行)》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幼儿生活作息时间,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办园条件、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等达到《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三级及以上要求。
(三)合理收费。收费项目符合规定,保育费参照当地同类公办幼儿园标准或按照当地政府指导价收费。
(四)规范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法人产权独立完整,所有资产由幼儿园依法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财务独立核算制度,依法依规进行年度财务审计。保教费收入存入单位基本账户,委托银行代发教职工薪酬。
第五条 实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自愿申报认定制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幼儿园,在区教育局通知申报时间内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江北区”下载相关申请材料清单,并将材料递交至区行政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进行申报。
第六条 区教育局在每年12月前完成本辖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审核认定。经过认定的幼儿园名单在江北教科网上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有异议的,区教育局再进行复查。每年新增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于当年12月底前书面报送市教育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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