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前湾新区分局关于开展2023年第一批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申报的通知

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发挥知识产权在创新驱动中的引领和促进作用,提高全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根据《宁波前湾新区关于推进“质量强区”的若干政策意见》(甬前管发〔2023〕10 号)要求,现就2023年第一批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1.本政策扶持奖励对象为本区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相关单位。

2.严重失信单位和个人、被列入破产清算、已吊销或注销名单的“僵尸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

二、资金支持范围及要求

(一)获得品牌指导服务站认定

申报条件:根据《宁波前湾新区关于推进“质量强区”的若干政策意见》第五条之规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首次获得品牌指导服务站认定或复评成功的。

资助标准:对新获评省级示范品牌指导服务站的,给予每家 5 万元经费资助;对新获评市三星级品牌指导服务站的,给予每家 3 万元经费资助;对新获评市二星级品牌指导服务站的,给予每家 2 万元经费资助;对新获评市一星级品牌指导服务站的,给予每家 1 万元经费资助。复评成功的减半资助。同一主体按同一年度获得的最高级别进行资助,就高补差,不重复资助。

申报材料:

1.申请表(附件1,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认定文件复印件;

4.其他证明材料。

(二)获得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

申报条件:根据《宁波前湾新区关于推进“质量强区”的若干政策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首次被认定为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的。

资助标准: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市级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8 万元、5 万元、3 万元的奖励。同一主体按同一年度获得的最高级别进行资助,就高补差,不重复奖励。

申报材料:

1.申请表(附件1,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认定文件复印件;

4.其他证明材料。

(三)实施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申报条件:

1.2022年度初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事业单位;

2.完成首个认证周期再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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