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前湾新区分局关于开展 2023 年度“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公布活动的通知

朗读

为引导企业提升信用管理水平,推动新区企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分局决定开展2023年度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公布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布范围

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公布不限名额,凡符合《宁波市企业信用监管和社会责任评价办法》(甬政办发〔2012〕14号)第十条规定的企业,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示范作用、无违法失信行为等条件的企业,均可自愿申报参与“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公布活动。申报企业应向辖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递交申请。2020年被公布(含续展公布)的“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可自愿申报续展公布,未申报续展公布的,原称号期满后自行失效;其中已被公布为“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不再续展。

二、公布条件

(一)三年内(2020年1月1日起至终审止,下同),未发生违法经营被行政处罚1千元(不含)以上的;

(二)三年内,无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记录;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及所属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均在B级以上(含);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年审等级均在B级以上(含);

(三)诚实守信,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代表性;

(四)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经济效益显著,在全市同行业中业绩突出;

(五)企业重视信用管理工作,信用管理水平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信用管理组织健全。企业内部设有信用管理的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并明确职责;信用管理政策与制度完善,并能有效运行;建立客户档案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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