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年宁波杭州湾新区质量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行业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宁波杭州湾新区质量奖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甬新办发〔2021〕49号)有关规定和2021年宁波杭州湾新区质量奖组织工作安排,即日起组织申报2021年度宁波杭州湾新区质量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原则

凡在宁波杭州湾新区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所有企业(组织),符合基本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申报宁波杭州湾新区质量奖遵循公开自愿、科学公正原则。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申报条件

(一)在宁波杭州湾新区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从事生产经营 3 年以上;

(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 1 年以上并取得明显成效,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营管理理念先进,并在实践中取得显著绩效,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企业(组织)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上年度达到 A、B 档(对规模以下企业不作要求),其他企业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区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在提升自主品牌的科技含量和国际竞争力,加快绿色、节能、环保、生态型产品建设,处于同行前列;技术、服务和产品质量指标达到区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先进水平;

(四)积极开展管理创新、技术创新、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创造,特别在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创新成果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符合产业、环保、安全生产、能源、质量等政策;取得国家规定相关证照;近 3 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税务等监督检查中未有被立案,发生人员死亡、安全、环境污染、产品或服务质量等事故,无因企业(组织)原因导致顾客、员工、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有重大有效投诉;

(七)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已获省、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不参加评审。

三、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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