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杭州湾新区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直”补助工作的通知

朗读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新增财政资金“直达市县基层、直接惠企利民”的要求,我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直”补助工作已全面启动,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场主体在7月24日前完成申报工作,现就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及对象

2019年年底前设立且经营正常,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小微企业判定标准》(GS46—2018)的小微企业,或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依法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家庭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补助:

1、今年1-4月出口额同比减少10%以上的外贸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餐饮、住宿、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以及根据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公共场所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省疫情防控办〔2020〕54号)明确列入复工复产负面清单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3、被认定为科技型小微企业、“小升规”培育企业、隐形冠军和“品字标”企业,以及传承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传统文化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4、今年1-4月有创业担保贷款利息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经享受过全额贴息等政策的不再补助)。

5、截止4月底,企业社保登记人数多于去年年底参保登记数的小微企业。

二、不予补助对象

1、属于以下任一情形的,一律不予补助:

(1)吊销未注销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小微企业和标记为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

(3)未在今年6月30日前完成2019年度企业年度报告,或已完成2019年度企业年度报告但为“全零申报”(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经营性指标均填写为0)的小微企业;

(4)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小微企业,以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小微企业;经营者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个体工商户;

(5)列入市市场监管局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小微企业;列入市人社局的拖欠工资黑名单、市应急管理局的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市生态环境局的环境违法失信黑名单之内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6)列为税务非正常户、列入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及近一年内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7)评为“亩产效益”综合评价D类的工业小微企业。

2、分支机构不纳入补助范围。

3、国有企业不纳入补助范围。

4、股份有限公司,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纳入补助范围。

三、资金用途

补助资金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和抗疫特别国债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一)支付生产经营房屋租赁费;

(二)支付创业担保贷款利息;

(三)缴纳员工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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