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度吉利集团员工购房第三次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吉利集团新区各企业,相关员工:

  根据《宁波杭州湾新区企业人才申购人才公寓实施办法》(甬新办发〔2015〕48号)和《吉利集团员工购房实施办法》(甬新人社〔2016〕2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18年度吉利集团员工购房第三次补助申报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1.已享受2018年度人才公寓(吉利集团)第二次购房补助,2019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在新区企业连续工作,且目前仍在新区企业工作的人才。

  2.已享受2018年度吉利集团其他员工购房第二次补助,且2019年7月1日至今,连续在吉利集团在新区所属企业工作的员工。

  上述员工申请首次购房补助时所申报房屋,至本次补助申报时未出售。

  二、申报材料

  (一)人才公寓第三次补助申报须提交如下材料:

  1.《2018年度人才公寓购房补助申报表(吉利集团)》(见附件1)一式一份。

  2.含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由新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或在浙江政务网(或“浙里办”手机APP)在线打印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证明(不动产查询范围为杭州湾新区或宁波大市;证明用途须注明用于“补贴”或“人才补贴”参考)。

  3.近24个月的社保参保证明(有更换社保缴纳单位的,另需提供养老保险历年参保证明)。未在新区缴纳社保的,提供近24个月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并由其所在企业薪资核算部门注明个税代缴时间段,且加盖部门公章或单位公章。

  4.本次申报补助时银行账号有变更的,提供新的交通银行借记卡复印件并注明开户支行。

  5.首次申请购房补助后结婚,且配偶名下在新区另有房产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上次申请购房补助后离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财产分割协议等复印件。

  (二)其他员工购房第二次补助申报须提交如下材料:

  1.《2018年度吉利集团员工购房补助申报表》(见附件2)一式一份。

  2.含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由新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或在浙江政务网(或“浙里办”手机APP)在线打印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证明(不动产查询范围为杭州湾新区或宁波大市;证明用途须注明用于“补贴”或“人才补贴”参考)。

  3.近24个月的社保参保证明(有更换社保缴纳单位的,另需提供养老保险历年参保证明)。未在新区缴纳社保的,提供近24个月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并由其所在企业薪资核算部门注明个税代缴时间段,且加盖部门公章或单位公章。

  4.本次申报补助时银行账号有变更的,提供新的交通银行借记卡复印件并注明开户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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