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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企业:
为更好地支持宁波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升外贸出口竞争力,现将《海曙区2016年国际性展会展位补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商务局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2016年8月4日
海曙区2016年国际性展会展位补助实施办法
为更好地支持宁波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升外贸出口竞争力,根据《宁波市商务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商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商务财[2016]51号)和《关于公布2016年度涉外展会目录及扶持政策的通知》(甬商务贸促〔2016〕3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促进出口市场结构优化,巩固发达国家市场份额,提高新兴市场出口比重。
二、补助范围及标准
(一)补助范围
本办法补助范围为海曙区外贸企业参加规定的国际性展会,所产生的展位费支出。
本办法所称的国际性展会分为新兴市场展会、传统市场展会。具体展会由市外经贸局根据商务部、省商务厅布置或经各县(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推荐确定(具体展会目录见附件1)。
(二)补助标准
新兴市场展会给予不高于70%的展位费补助,单个展位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传统市场展会给予不高于50%的展位费补助,单个展位费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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