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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曙区内旅行社消费辖区旅游饭店客房、景区门票享受补助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旅行社:

  根据《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修订)》(海政〔2015〕18号)文件精神,区旅游局制订了《海曙区内旅行社消费辖区旅游饭店客房、景区门票享受补助政策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

 

 

  海曙区旅游局    

  2015年9月28日   

 

 

  海曙区内旅行社消费辖区旅游饭店客房、景区门票享受补助政策实施办法

 

  根据《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修订)》(海政〔2015〕18号)文件第84条“对旅行社招揽游客的补助政策另行制定”的有关规定,为充分发挥旅游业扶持政策的经济杠杆作用,便于政策的掌握和运用,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申报对象

  在海曙区内注册登记、纳税的旅行社(含分社)。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设立满2年(含)以上,证照齐全,依法纳税。

  (二)企业内部管理规范、运行有序,积极参加旅游部门开展的市场推广营销等活动。

  (三)企业满足年度内无行政处罚、无重大服务质量投诉、无安全责任事故等管理要求。

  三、补助项目及标准

  (一)住宿游客团队引进。对旅行社招揽游客在我区星(花)级酒店住宿,且全年客房数达1000(含)间·天以上的,给予15元/间·天的奖励,其中入住四星级/五花级(含)以上酒店的,给予20元/间·天的奖励。每家旅行社本项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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