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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1年度海曙区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9〕74号)《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甬人社函〔2021〕35号)《关于做好2021年度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甬建发〔2021〕6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2021年度海曙区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在海曙区企事业单位从事建设工程专业工作并由现工作单位缴纳社保一年以上或企业总部在海曙区,派驻或任命到外地分支机构,社保缴纳在外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程序和条件申报相应职称。任职资格的资历一律计算到2021年12月31日,在此期限内已达到退休年龄的,除按规定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者外,不列入申报范围。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均不得申报。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应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

  二、申报评审条件

  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浙人社发〔2018〕61号)有关规定执行。

  (一)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关于印发

  (二)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具体按宁波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

  三、申报评审时间

  个人网上申报开始时间为2021年8月2日到8月31日,所在单位审核报送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13日。纸质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评审工作初步安排在11月进行。

  四、申报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员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申报,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并对填报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具体操作办法详见附件1。

  (二)单位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对申报人员业绩档案信息和职称申报信息进行审核,申报对象的材料需在单位内进行全信息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具体审核操作办法详见附件2。

  (三)中评委复核。海曙区工程系列中评委办公室对通过初审的申报人员资格进行复核,并视情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查验。申报人员按要求做好材料补正工作,对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退回。海曙区工程系列中评委办公室在评审前,将在海曙区人力社保局网站对申报人员基本情况和资格审查情况进行公示。

  (四)面试答辩。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员,须参加评委会组织的面试答辩。面试答辩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未按规定参加的申报人员视作放弃评审。评审结束后,海曙区工程系列中评委办公室将在海曙区人力社保局网站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宁波市人力社保局发文公布。

  五、其他要求

  (一)申报材料要求。申报人员提交评审的业绩材料要突出代表性,不宜过多过杂。材料必须真实规范,附件材料均需扫描成PDF格式上传,申报材料具体要求详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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