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乡)街道、功能园区,各博士后工作站设站单位:
根据《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甬人社发〔2014〕153号)《关于调整部分宁波市博士后工作资助政策的通知》(甬人社发〔2019〕45号)《关于做好2020年度博士后有关经费申报工作的通知》(便签〔2020〕166号)《海曙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修订)》(甬人社发〔2018〕82号)文件精神,现就海曙区2020年度博士后工作站有关资助经费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级经费
(一)日常资助经费
1.申报对象
经国家或省批准设立的海曙区企业博士后工作站
2.申报条件
(1)2019年7月1日及以后有新招收博士后科研人员进站;
(2)已按要求组织开题报告会。
3.资助标准
5万元/人
(二)生活补贴经费
1.申报对象
经国家或省批准设立的海曙区企业博士后工作站进站博士后科研人员。
2.资助标准
(1)2019年7月1日前招收进站且未申报过甬人社发〔2014〕153号文件规定的“人员招收补助”的博士后科研人员,继续适用原甬人社发〔2014〕153号文件规定的8万元/人(其中5万元按省定生活补助标准发给博士后人员本人)标准。
(2)2019年7月1日及以后新招收进站的博士后科研人员,标准为:工作站全职博士后30万元/人,工作站在职博士后和流动站博士后15万元/人。
(三)择优资助项目配套经费
1.申报对象
经国家或省批准设立的海曙区企业博士后工作站
2.申报条件
各设站单位在站博士后申报并获得全国博管委或浙江省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的项目
3.资助标准
按所获资助金额1:1比例给予相应配套资助
(四)人才中介机构推荐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奖励经费
1.申报对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2.申报条件
(1)具有人才中介服务资质的法人机构;
(2)与我市博士后设站单位签订委托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
(3)按要求将有关委托招收合作资料事先交宁波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备案。
3.奖励标准
对主动为我市工作站推荐并成功招收博士后人员的人才中介机构,每推荐成功1名给予2万元的奖励。
(五)申报要求
1.申报材料
为精简申报材料,对已在“浙江博士后”网站备案的相关资料不再要求提供,审核时将以网站备案资料作为依据。除填写《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经费申报表》(附件1)外:
(1)申报第(一)项不需提供资料;
(2)申报第(二)项需提供全国博管委网站提交的《博士后申请表》;
(3)申报第(三)项中全国博管委项目择优资助配套经费需提供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资助证书或文件;
(4)申报第(四)项需提供人才中介机构资质证明、委托招收协议、市人社局签署意见的《宁波市委托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情况备案表》及《博士后研究人员备案证明》。
2.申报途径
(1)前三项按设站单位税收隶属或行政隶属关系提交区人社局汇总后统一向市人社局申报。
(2)第(四)项由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直接向市人社局申报。
二、区级经费
(一)博士后工作站科研和培养资助经费申请
1.申报对象
经国家或省批准设立的海曙区企业博士后工作站
2.申报条件
(1)博士后科研项目已按要求完成开题考核/评审、中期考核/评审或结题考核/评审(截止到2020年8月30日);
(2)原已享受过区级相应政策的除外。
3.资助标准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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