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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曙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海曙区青年创业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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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曙区青年创业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海曙区委办公室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实施海内外创业创新人才和团队引进“百创汇海计划”的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设立“青年创业人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海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力社保局)、海曙区财政局负责管理,遵循“公开公平、择优资助、扶持重点、注重绩效”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章 来源和用途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在公共财政预算中安排,纳入年度预算计划。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列支范围:用于经区级创业大赛(评审)入选的青年创业人才的补助。

 

                    第三章 资助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对经区级创业大赛(评审)入选的青年创业人才给予以下补助:

  院校在读或35周岁以下(含)的海内外院校毕业生创业人才,持股比例一般不低于30%,参加由区人力社保局组织的创业大赛(评审),获得一、二、三等奖及决赛入围奖,在赛后3个月内落户海曙区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并签订落地补贴协议,将给予最高20万元的资金奖励。

  资助标准:A类(一等奖)奖励20万元、B类(二等奖)奖励15万元、C类(三等奖)奖励10万元、D类(入围奖)奖励5万元。原则上按每期50%的比例分两期拨付。

  第一期奖励资金申请条件:1.创业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补助资金;2.企业在海曙区大创园内有固定的办公场地、相应的设备和管理制度,作为主申请人的青年创业人才必须在岗,并有不少于2名的专职工作人员,在岗情况原则上以社保缴纳或个人所得税缴款凭证为主要依据;3.创业项目开始正常运营3个月以上;4.达到申报书和落户协议的其他相关指标。

  第二期奖励资金申请条件:在首期资助到位满1年后,并达到补贴协议中规定的产值、带动就业人数或税收等相关指标和条件,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

  第六条 以区级以上创业大赛获奖人员身份申请的需参加我区当年度大赛(评审),并参照上述条款中的扶持标准。

 

                  第四章 资金申请拨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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