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宁波市企业信用监管和社会责任评价办法》(宁波市政府令第192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79号)的规定要求,海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劳动用工信息采集、书面审查工作在各单位积极配合下,已取得初步成效,但也有部分企业不理解、不配合,甚至拒绝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2014年度企业劳动用工信息采集、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凡是于2013年12月31日前海曙区依法注册或者经营地在海曙区的用人单位,还未向经营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供或者报送企业遵守劳动用工、职业培训、劳动合同、工时制度、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请在2014年9月20日前向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供或者报送相关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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