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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宁波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有关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镇(乡)、街道发展服务办,望春工业园区管委会经济发展科,各有关企业:

根据《宁波市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甬经信消〔2024〕124号)和《宁波市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操作细则》(甬经信消〔2024〕144号,以下简称《操作细则》),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度宁波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有关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基本条件

(一)本期资金项目申报主体为2023年度达到《操作细则》确定的申报条件,在宁波市注册并从事医药、医疗器械、生物医药技术服务领域的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

(二)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保事故(事件)及未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项目申报类型及申报材料要求

(一)研发创新项目

1.申报条件。

(1)药品。属于申报单位先期投入研发,在2023年取得国家化学药、生物制品、中药及天然药物、兽药临床批件或药品注册证,具体包括1-4类化学药、1-2类生物制品、生物制品仿制药、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及同名同方中药、1-3类兽药等;该药品研发投入应单独建账。

(2)医疗器械。属于申报单位先期投入研发,在2023年取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不包括外观专利)且首次注册的二类、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生化类诊断试剂、低值耗材除外);该医疗器械产品研发投入应单独建账。

2.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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