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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开展2022年度宁波市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镇(乡)、街道发展服务办,望春工业园区管委会经济发展科,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推进我市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结合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部署,加强国际科技创新交流合作,根据市科技局、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宁波市科技人才引育和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支持管理办法(暂行)》(甬科外〔2022〕91号),现开展2022年宁波市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报工作,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及合作单位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为我市依法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申报单位近三年必须有相应的研发投入,且具备实施本项目的研发场地、设备、人才等研发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无不良信誉记录。

3.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应具备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资质,且与外方合作单位无股权关联关系,同时需提交《近三年企业运行情况表》。

4.申报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申报试验发展类项目必须要有一家中方企业参与合作,且中方企业已支付申报单位合作研发经费。

5.外方合作单位必须为明确的国(境)外机构,不得为个人,且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或较高的科研水平,并具备对华合作的意愿和能力。外方合作伙伴可以技术、资金、人员或信息资料、先进设备、专有资源等投入的方式参与合作。

6.本项目申报单位即为项目牵头单位,具体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资金管理。

(二)项目负责人及核心成员基本条件:

1.项目中方第一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有较高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具备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2.每个外方合作单位至少有一人参与本项目的研发工作。

3.项目中方前3位核心成员应与项目承担单位(含合作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劳动合同期限(包括续签)覆盖项目执行期。

4.项目中方前3位核心成员已承担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在研项目均不足2项(包括“3315系列计划”和“甬江人才工程”);项目负责人中途退出原在研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在原项目未提交验收申请前,不得作为新申报项目的前3位核心成员。

(三)项目基本条件:

1.项目应聚焦我市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需要,契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促进产业水平提升、引领产业发展。国际合作的意义重大、理由充分、目标明确、内容具体,合作方案合理可行,技术指标可考核。能有效利用国际科技资源,解决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技术问题;能与产业和应用需求紧密结合,能形成知识产权或相关技术标准。

2.项目应具备相应的合作基础、条件和明确的合作模式。申报单位(包括中方合作单位)应具备相应合作渠道和合作能力,并与外方合作伙伴有着良好合作互信,与外方合作伙伴签订有相关项目合作协议或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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