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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宁波市2020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镇(乡)、街道、园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379号)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的通知》(浙科发成〔2020〕44号)要求,为做好我区2020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项类别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包括浙江科技大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二、奖励导向

充分发挥科技奖励的激励导向作用,在全学科、全领域的基础上,以“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为重点,突出遴选重大原始创新、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撑产业链安全的重大成果。

三、基本条件

我市提名的省科学技术奖,原则上从已经获得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成果中遴选,且被提名者还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被提名为浙江科技大奖的个人或团队,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或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特别是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突破,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的;二是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的。

被提名为自然科学奖的成果,所提供的代表性论文(专著)原则上应公开发表2年以上(即2017年12月31日前)。

被提名为技术发明奖的成果,原则上应在近3年取得经济效益或进行推广应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被提名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技术开发类成果原则上应在近3年取得经济效益或进行推广应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重大工程类成果原则上应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2年以上(即2017年12月31日前);社会公益类成果原则上应实施2年以上(即2017年12月31日前),其中科学技术普及成果应公开出版2年以上(即2017年12月31日前);软科学研究类成果原则上应完成并经工作验证1年以上(即2018年12月31日前),其中为规划、计划提供决策咨询的,规划、计划应实施3年以上(即2016年12月31日前),政府部门日常工作范围内的有关调研不属于软科学研究。

被提名为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外国人或外国组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与本省单位或者个人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二是向本省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三是为本省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重要贡献的。

2.对在新冠疫情防控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科技成果或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科技成果,被提名为2020年度省科学技术奖的,论文(专著)公开发表、核心专利已授权或整体技术应用、科普作品公开出版等,不受有关时间限制。符合以上条件的成果,第一完成单位需提供情况说明作为附件,写明成果在新冠疫情防控中的应用情况及效果或在国内外产生的重大影响。

3.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被提名一次(浙江科技大奖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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