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激发大众创业创新活力,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推进“中国制造2025”工作的若干意见》(海党〔2017〕43号)和《海曙区创新创业平台建设与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海科〔2018〕46号)文件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19年度海曙区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注册在海曙区内并正常运行的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备案条件
(一)区级众创空间
1.规范的管理机构。众创空间管理机构必须为注册在海曙区的独立法人,并由具有创新创业服务能力的专业团队运营管理,管理团队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数3人以上,或占总员工数比重60%以上;
2.固定的经营场所。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00平方米,场所应为自有或者租期在3年以上的办公场地。其中可供创客、创业团队使用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入孵对象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3.健全的配套设施与服务体系。众创空间应能为创客或创客团队提供基本的办公工位、免费高速互联网接入服务,配备有供创客使用的各类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等相关设施。建有较为成熟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拥有由技术专家、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管理专家、咨询专家等组成的10人以上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能够提供创业辅导、创业培训等服务。能够为创业者提供注册、税务、财务、政策、咨询等基本的公共服务;
4. 纳入注册备案的创客或创业团队不少于30人,其中活跃对象不少于50%;
5.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入驻对象的评审认定办法、毕业与退出机制、日常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考核评价办法、信息登记与管理制度等,每年举办4次以上的创业项目路演、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及交流活动;
6.不少于300万元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且三年内孵化企业毕业率占比达到20%以上;
7.备案创客(团队)和预孵企业条件:
(1)具有创新创业激情和开拓创新精神,有创新创业目标和计划;
(2)直接入驻的初创企业原则上成立时间不超过12个月;
(3)预孵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如新注册企业可放宽到24个月。
(二)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1.孵化器经营管理机构为独立法人,管理团队中本科以上学历且接受过市级以上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专职管理人员人数3人以上,或占员工总数比重超60%;
2.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到75%以上,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3.孵化器投入运行达到1年以上,管理制度完善,服务设施齐备,可为入驻孵化企业提供商务、投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4.孵化器每年用于支持在孵企业发展的孵化种子资金不少于300万元,并与科技银行、创业投资、专业担保机构等建立了业务联系;
5.孵化器内已入驻的孵化企业达10家以上,累计毕业企业5家以上;
6.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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