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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曙区科技计划项目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朗读

各镇(乡)街道、园区,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化我区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强化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财政科技投入使用效益,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公开、公正、公平和管理科学化,根据《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18〕61号)和《宁波市海曙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海财〔2015〕47号)文件要求,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对《海曙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海科〔2017〕2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定后的《海曙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曙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宁波市海曙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2018年8月30日


海曙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我区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强化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财政科技投入使用效益,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公开、公正、公平和管理科学化,根据《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18)61号)的有关意见及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海曙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区科技计划项目是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年度财政科技投入预算安排,列入区级科技计划,以区财政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引导,由法人或自然人承担,在一定期限内开展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科技合作交流、平台载体建设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的特定项目。

  第三条区科技计划由重点研发计划、科技条件建设、技术创新引导及创新环境营造等四个类别计划构成,下设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研发经费补助、专利、科技金融、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创新创业平台建设与科技合作、科技服务业与农业(社会发展)等若干专项,区科技局根据创新驱动发展需要,可以设立、调整相关科技计划。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科技局主管的各类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科技创新重大专项立项按区“一事一议”程序执行,经费支出范围原则上限于人才团队引进、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研发设备购置、科技研发支持四大领域。

  第六条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遵循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绩效导向原则,实行评审、报告、绩效评价、监察审计等管理制度,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充满活力、规范高效、成果丰硕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七条区科技计划项目参与管理的各方包括:区科技局、区财政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科技服务机构、评审或咨询专家等。

  第八条区科技局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科技计划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申报通知(指南);

  (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会同区财政局下拨科技经费;

  (三)组织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立项项目开展中期检查、验收以及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产生成果的管理;

  (四)接受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绩效管理评价,建立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全流程公开、公示等监督制度。

  第九条区财政局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年度财政科技计划经费预算的审核、批准;

  (二)负责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拨付;

  (三)会同区科技局做好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绩效管理相关工作,重点做好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监督科技计划项目财政经费的使用。

  第十条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申报项目的审核、推荐及项目申报材料的报送工作;

  (二)开展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汇总和报送项目实施情况报告,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三)开展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按时到位、项目经费专款专用,按要求报送经费使用情况,审核本单位归口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协助科技部门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任务书规定的考核目标与任务;

  (二)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运用,加快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和产业化;

  (三)指导、督促项目负责人及科研人员及时、规范、准确做好研究开发、试验等科研记录,确保原始记录客观、真实、完整;

  (四)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要求,向区科技局和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报告项目实施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和信息公开情况等,配合区科技局做好各项科技统计工作;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如项目责任人调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和遭遇不可抗力因素等,需要调整、终止或撤销时,应当及时提交项目调整、终止或撤销的书面报告,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报区科技局;

  (六)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进行项目验收,提交项目科技报告,登记成果,填报相应科技计划项目统计报表等。

  第十二条科技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各级各类科技服务机构要根据区科技局的委托,按照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以“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按时完成区级计划项目的形式审查、评审、中期检查、验收等组织工作;

  (二)客观、及时地向区科技局反映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评审或咨询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委托,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严格维护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第三章项目申报、受理、立项

  第十四条项目立项基本程序: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指南)、项目申报与受理(包括形式审查)、项目立项决策、项目公示、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申报通知(指南)。区科技局根据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和区科技创新规划,明确年度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提出项目申报要求。

  第十六条申报条件。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海曙辖区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科技人才类服务机构除外);

  (二)项目承担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三)企业单位申报项目的,上一年度应有研发经费投入(R&D经费支出),投入比例应达到相关项目申报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有一定的自筹资金保障;

  (四)项目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应用导向的项目,申报单位应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申报;

  (六)申报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过去三年内在申报和承担国家、省、市、区科技计划项目中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七条申报限制。项目申报应受限以下要求:

  (一)同一项目或内容类同的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申报不同类别的科技计划;

  (二)区科技计划已立项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项目主要承担人(项目组成员前3名)在研项目和当年申报项目累计不得超过2项;

  (四)承担区科技计划项目到期未验收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单位不得申报。

  第十八条申报推荐。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归口管理原则,项目申报须经所在地各镇(乡)、街道、园区或区相关部门(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归口管理单位推荐。

  第十九条申报受理。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通知(指南)要求编制申报材料,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推荐后,由区科技局各相关业务科室或区科技局委托的科技服务机构受理。

  第二十条项目立项。项目立项决策程序依据“四审一决策”程序进行,即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评估)、业务科(室)初审、科(室)联审和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形式审查主要是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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