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街道,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升区域科技创新水平,规范辖区专利经费的使用管理,区科技局制定了《海曙区专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科学技术局
2015年8月3日
海曙区专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升区域科技创新水平,切实发挥专利在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特制定专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称: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 使用管理办法所指的专利经费,为海曙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修订)》(海政〔2015〕18号)中“鼓励企业培育发展知识产权”条所含的内容。
第三条 使用管理办法中的专利经费资助,其具体内容分别是:专利授权资助、专利代理机构资助和专利示范企业资助三个类别。
第二章 专利授权资助
第四条 专利授权资助。指专利权人在获得国内外专利授权后,给予一定资金资助的行为。专利授权资助分国内授权专利资助和单位年专利授权总量资助两种情况。
第五条 专利授权资助对象。为第一专利权人的专利授权地址在本辖区内的授权专利(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当年度的专利授权公告)。
第六条 国内专利授权资助。
1、资助标准:对当年获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按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分别给予每件2万元、1万元补助。
2、资助实施:隔年受理,区科技局网站公开资助申请办理通知。
3、资助申请:专利权人按照通知,登录海曙区科技局网站,点击专利资助网上申请系统(http://hskj.haishu.gov.cn/),用“专利权人”+“专利号”登陆系统自行办理资助申请,并按要求上传有关证明材料,完成网上审核确认。
4、资助领取:通过网上审核后,区科技局在指定日期进行现场核对资料,核对无误后发放专利资助。
第七条 单位年专利授权总量资助。
1、资助标准:单家企事业单位年授权专利总数达到30件和100件的,分别给予3万元和10万元补助。
2、资助实施:隔年受理,区科技局网站公开资助申请办理通知。
3、资助申请:专利权人依办理通知,自行提出资助申请,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式二份):
(一)海曙区专利授权总量资助申请表(附件1);
(二)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三)单位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团体登记证)、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当年度单位授权专利清单。
4、资助领取:申请资料经审核通过,即可领取专利资助。
第八条 专利授权资助资金领取时间规定。资助的领取时间自当年度申请办理通知发文之日起,截止到当年的10月31日止,逾期未能领取的,视同放弃。
第三章 专利代理机构资助
第九条 专利代理机构资助。指在本辖区内工商注册登记,已取得国家知识产权颁发的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的专利事务所(公司),在年度内为本辖区的专利委托人所提供的专利代理数量达到一定的绩效后,给予其一定资金资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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