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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海曙区特色产业集聚区的通知

朗读

各镇(乡)、街道、望春工业园区:

  根据《中共海曙区委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国制造2025”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海党〔2017〕43号)和区经信局、区财政局《海曙区特色产业集聚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经信〔2017〕35号)文件精神,现就组织申报2017年度海曙区特色产业集聚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在海曙区范围内成立的产业集聚区,具有独立实体管理机构和运营主体。

  2、规划要求。以生产、制造为主的特色产业集聚区三年内规划建设面积不小于150亩,以生产服务业为主的特色产业集聚区三年内规划建设的楼宇面积不小于10万平米(以规划容积率2为标准,小于2的按比例进行下调),按照“一区多园”模式建设的特色集聚区,成片开发的分园原则上不多于3个且均在海曙区范围内;小微企业特色集聚区中,制造业为主的,规划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万平米,以生产制造业为主的,不低于1万平米。

  3、产业基础。特色产业集聚区应当具有较好的产业基础,其中培育层次的集聚区内入驻企业(机构)中应当有1家以上行业骨干;示范层次的集聚区入驻企业(机构)中应当有3家以上行业骨干;小微企业特色集聚区内入驻的企业中,创新创业型小微企业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0家。

  4、产出规模。申报培育层次的特色产业集聚区新建第二年起,入驻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合计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且三年内年均增幅达到15%以上;申报示范层次的特色产业集聚区新建第二年起,入驻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合计原则上不低于3亿元,且三年内年均增幅达到15%以上;申报小微企业特色集聚区的,自新建第二年起,入驻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合计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

  (二)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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