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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教育综合服务中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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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海曙区教育综合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 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 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 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 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宁波市海曙区教育综合服务中 心,住所为宁波市海曙区大梁街 47 号。 第三条 海曙区教育综合服务中心是经中共海曙区机构 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海曙区教育局下属机关事业单位。 第四条 海曙区教育综合服务中心经费来源为海曙区财 政全额拨款,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10 万元。 第五条 海曙区教育综合服务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宗旨:为区域教育后勤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提升区域学校 办学条件。业务范围:协助海曙区教育局做好信访办理工作; 承担学校资产管理,国有资产报表统计、汇总、分析及处置 管理工作;承担学校食堂食品原材料采购配送的指导、管理 工作;承担学生保险、书簿校服、资料印刷、课桌椅采购等 服务工作;负责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中小学 劳动实践场所(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教育系统直属 学校(含直属单位、直属幼儿园)的会计集中核算、资金统一结算、在编教职工工资统一发放工作。管理服务范围为: 全区中小学、幼儿园。 第六条 海曙区教育综合服务中心业务主管部门为海曙 区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为海曙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海曙区教育综合服务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履行法律法规和海曙区教育综合服务中心“机构编制规 定”的职能职责,践行登记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 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 法干涉。 第八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海曙区教育综合服务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 围; (二)审核(核准)海曙区教育综合服务中心章程; (三)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单位权利。 第九条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海曙区教育综合服务中心依照法律、法规、 规章和本章程自主管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海曙区教 育综合服务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海曙区教育综合服务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运行 发展资金、资源以及必备的保障条件、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海曙区教育综合服务中心的合法权益,支持 引导服务中心改革创新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 法依规依约定享受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以及奖励、荣誉,工作业 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知悉海曙区教育综合服务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 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大会等形式参与民 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 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海曙区教育综 合服务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海曙区教育综合服务中心宗旨,维护海曙区 教育综合服务中心集体利益; (三)坚守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 (四)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积极参与、努力贡献; (五)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海曙区教育综合服务中心党务工作由教育局 机关党支部领导,本中心按照局机关党支部的要求,落实、 履行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海曙区教育综合服务中心根据教育局机关党支部的要求,做好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 风建设、纪律建设工作,确保党组织的核心地位。 第十四条 海曙区教育综合服务中心响应教育局机关党 支部坚持正确的改革发展方向,对有碍于改革发展进程的及 时予以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五条 接受教育局机关党支部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 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 廉洁。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 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 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十七条 海曙区教育综合服务中心人员岗位晋升、职 称评定等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规定,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 争、择优的原则。 第十八条 海曙区教育综合服务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 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 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海曙区教育综合服务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为财 政拨款。 第二十条 海曙区教育综合服务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 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二十一条 海曙区教育综合服务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 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 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 海曙区教育综合服务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 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 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海曙区教育综合服务中心更换法定代表人 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 海曙区教育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工资、 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海曙区教育综合服务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 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广 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提交单位职工讨论,内部公示听取 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提交单位领导班子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核准;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在单位内部和对外发布。 第二十六条 海曙区教育综合服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 符;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 事项不一致;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市章程管理规定;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 或有明显冲突; (五) 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海曙区教育综合服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 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 形。 第二十八条 海曙区教育综合服务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 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 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是海曙区教育综合服务中心组织规 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海曙区教育综合服务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海曙区 教育综合服务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 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 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海曙区教育综合服务中心负责解 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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