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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达到规模标准的服务业单位填报统计报表的通知

朗读

各有关服务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要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宁波市统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统计管理实行所在地统计方法制度,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统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统计调查对象依法行使统计职能。所在地管辖不明或按所在地统计方法进行统计确有不便的统计调查对象,由市级政府统计机构指定报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以及宁波市统计局制定的《宁波市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规定,服务业(含商贸业)单位全年或预计全年营业收入(行政事业单位为支出合计)达到限额或规模以上标准者(具体标准详见附件),需根据制度要求定期向当地统计局报送有关统计资料和统计报表。

  根据以上规定和要求,请贵单位在收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海曙区统计局报送单位有关证件复印件与试填报统计报表,具体资料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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