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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宁波市海曙区农业机械化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农〔2021〕107号

朗读

各有关镇(乡)街道农办:

为加强我区农业机械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制定了《海曙区农业机械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2021年6月9日

海曙区农业机械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区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推进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的通知》(农机发〔2019〕4号)、《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农业“机器换人”示范县、示范乡镇(园区)、示范基地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浙农专发〔2016〕121号)和《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农发〔2020〕8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为上级补助资金和区级财政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公开公平、扶持重点、兼顾特色、注重绩效”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四条  扶持对象为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农机作业服务公司、粮机专业合作社、“机器换人”示范基地和规模以上养殖场予以优先。

农业机械报废补助对象为在本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所有的拖拉机(包括手扶拖拉机、轮式拖拉机、船型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和拖拉机运输机组)、联合收割机,在农机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按规定办理报废回收手续的,均可申请享受经济补偿。

第三章  扶持范围

第五条  包括农机购置补贴、标准化农业设施大棚建设、新型农机试验示范与推广及特色农机补贴、农业机械报废补助、农业“机器换人”示范创建、农机服务体系创建、农机化科技创新示范及其他特色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项目。

第四章 扶持标准

第六条  农机购置补贴项目

由上级业务部门根据不同机具确定补贴标准,并对宁波市重点推广的机具及我区农业生产中的重点推广机具实行区级累加补贴。

第七条 标准化农业设施大棚建设

对标准化农业设施大棚进行补助,具体政策根据上级要求另行制定。

第八条  新型农机试验示范与推广及特色农机补贴(贝母烘干机械等)

列入宁波市新型农机试验示范与推广补贴机具的享受财政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区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结合当年上级业务部门公布的补贴范围机具要求一年一定;对购置贝母烘干机等特色农机的按购机价的60%给予补贴。

积极实施首台(套)引进补贴试点。补贴机具单价需在10万元以上,按购机价的60%补贴(市级新型农机资金50%,区级累加资金1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九条  农业机械报废补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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