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三条规定,现将经过论证后的《海曙区水土保持规划(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划》)予以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间可将有关意见反馈至海曙区农业农村局。
一、公示时间:2021年3月31日至202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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