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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宁波市海曙区现代都市农业示范区 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镇(乡)街道农办、财审(管)办:

为高质量推进海曙区现代都市农业示范区建设,规范专项资金监管,确保专项资金安全,经研究,决定制定《宁波市海曙区现代都市农业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2021年3月1日

 

宁波市海曙区现代都市农业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海曙区现代都市农业示范区建设,规范专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效益。根据《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推进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海政发〔2020〕64号)和《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曙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20〕67号)文件精神,结合海曙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曙区现代都市农业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是指市、区财政统筹安排的用于支持海曙区现代都市农业示范区建设的资金,包括省级以上现代农业园区范围内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的农业投资建设项目、核心区内的公共设施建设、省级以上现代农业园区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省级以上特色农业(农业产业)强镇、多彩农业美丽田园示范基地、种植业“六园”示范基地、设施农业、休闲农业、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等资金。

第三条  现代都市农业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按照“目标明确、分配科学、绩效显著、公开公平”的原则分配管理和使用,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参与海曙区现代都市农业示范区建设。

第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组织开展农业专项预算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研究制定海曙区现代都市农业示范区建设发展规划,提出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分配方案、建设内容、考核办法,并做好绩效目标设定、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产业办”)负责项目申报、管理及投资计划等。

第五条  相关镇(乡)街道要切实承担起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对辖区内农业项目的真实性、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负责;落实项目管理人员,加强日常管理工作;按要求做好项目申报、初审、数据统计和信息反馈等工作;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规范建设和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置,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杜绝弄虚作假及其它违规违法行为,切实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章  支出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海曙区现代都市农业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公共性、基础性、生态性、服务性、创新性等项目。支出范围及补标准如下:

(一)根据省级以上现代农业园区创建要求,核心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按照实际投入由区镇二级财政按9:1比例共担给予保障,镇级资金同步配套落实。

(二)省级以上现代农业园区内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投资建设的种植、养殖、农旅结合等项目,按照申报内容,对相关经营主体实际投资建设的种植、养殖、农旅结合等项目按实际投入的2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涉及农产品加工经营等项目按实际投入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省级以上现代农业园区内涉及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综合提升、土地综合治理、生态河道建设、河道疏浚、农村生态环境改善、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等,各相关部门应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共谋、共建、共管、共享”机制,财政资金予以重点倾斜保障。

(四)达到省级以上特色农业(农业产业)强镇创建要求,用于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提升、农村生态环境改善等。创建成功后,按照实际投入的9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达到多彩农业美丽田园示范基地创建要求,用于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提升、农村生态环境改善等。建成后,按照实际投入的9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打造全域多彩农业美丽田园示范点的,用于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提升、农村生态环境改善等。按照实际投入的9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七)对创建成功种植业“六园”示范基地的,省级每个奖励10万元,市级每个奖励5万元,市级晋升为省级的,奖励补差5万元。

(八)对创建成功的规范化和示范性农旅融合点(农家休闲旅游点)的农业经营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和5万元;对创建成功新业态农业的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实际投入的2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投保乡村休闲农业旅游综合保险的农业经营主体,每年给予核定保额的50%给予补助。

(九)对创建成功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的行政村、镇(乡)街道,给予1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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