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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海曙区规模种粮大户 种植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

朗读

各镇乡(街道)农办:
  为大力培育种粮大户和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主体,加快发展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根据《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切实抓好2019年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甬农发〔2019〕93号)和《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规模种粮大户种植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甬农发〔2019〕158号)有关精神,决定对规模种粮大户实行种植补贴。现将《海曙区规模种粮大户种植补贴工作方案》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曙区规模种粮大户种植补贴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促进我区农业的转型升级,保障粮食生产稳定发展,根据《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规模种粮大户种植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甬农发〔2019〕158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为促进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提高我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安全为目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施规模种粮补贴,充分发挥补贴资金的导向作用,实现粮食增产、农民增收。

二、补贴对象与标准

(一)补贴对象。土地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包括50亩,下同)且全年稻麦播种面积也为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联社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以下简称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补贴对象原则上与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保单或售粮卡保持一致。

(二)补贴标准。按大(小)麦或水稻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100元的补贴,其中市、区财政每亩各承担50元。下列种植的大(小)麦或水稻面积不列入补贴范围:

1.与经济作物间套种的;

2.实行种养结合以养殖为主的;

3.农户之间联合申报的;

4.土地季节性流转后所种植的;

5.农户之间自发进行土地流转未订立合同或合同未经过镇乡(街道)鉴证的。

6、以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名义申报后,再纳入专业合作社、合作社联社及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其他新型粮食经营主体内重复申报的。

三、操作程序

(一)申报对象申请。先由镇乡(街道)组织各村开展新型粮食经营主体调查摸底工作,然后在村务公开栏张贴公告,告知相关新型粮食经营主体向村经济合作社按季提出补贴申请。申报对象提出申请时须提供土地经营权证明(包括承包权证、流转合同、租赁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填写《2019年宁波市规模种粮补贴申请表》。农户之间自发订立的土地流转合同必须经过镇乡(街道)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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