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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司法局关于 开展2019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

2019-10-09 海曙政策 收藏
朗读

各行政执法部门:

  根据《浙江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办法(试行)》(浙府法发〔2015〕17号)规定、《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甬司发〔2019〕82号)及2019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今年继续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查范围

  主要评查各行政执法部门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已办结的行政许可案卷和行政处罚案卷(执法部门名单详见附件1)。

  其中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两个行政执法领域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已办结的行政许可案卷和行政处罚案卷,同时接受市司法局评查。

  二、评查方式和评查标准

  案卷评查采取各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自查,区司法局对各行政执法部门抽查和市司法局组织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

  评查行政许可案卷、行政处罚案卷等行政执法案卷标准,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办法(试行)》中所附的《浙江省行政许可办件质量评查标准》《浙江省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和《浙江省行政强制案件质量评查标准》执行(详见附件2、3、4)。

  三、评查步骤

  案卷评查活动从10月份开始,11月底结束,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评阶段(10月15日前)

  各行政执法部门按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对本单位本部门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查书面报告。自查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本单位本部门自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开展情况;2.本单位本部门在案卷评查规定期间内行政许可案卷、行政处罚案卷总数,自查案卷数、发现问题数、合格案卷和不合格案卷的案件数;3.本单位本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件方面的主要特点;4.提升案件办理质量和规范立卷的成果经验;5.通过自查发现本单位本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中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和自查自评结果运用情况。

  (二)组织评查阶段(10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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