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厅办公室关于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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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以下简称《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于201612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01731日起正式施行。为切实做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根据文化部部署要求,结合我省文化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组织部署。《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文化领域的重要实践,是我国文化领域的一部基础性法律,为各级政府加强文化治理能力、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作为文化系统当前一项重要工作,精心组织、积极部署,并制定专门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进度、分工。各地要充分发挥公共文化服务协调机制作用,积极向同级党委、政府请示汇报相关工作,并动员和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各项工作。

二、认真研习,学深学透。近期内,各单位要采取举办专题培训班、普法专题讲座、学习辅导、知识竞赛等形式,将专家辅导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组织本单位、本系统干部职工全面、深入、逐条逐句地学习《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深刻领会、熟练掌握精神实质和内容要义。各地要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纳入2017年度基层文化队伍培训课程,并依托国家数字文化网、公共文化空中大课堂等形式开展网络培训,落实基层文化队伍学习任务。各单位领导要带头学,把《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纳入党组(党委)集体学习重要内容,组织专题学习。

三、广泛宣传,扩大影响。切实落实文化普法的宣传教育责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学习宣传纳入2017年普法工作重点,营造社会良好法治环境。要充分发挥普法工作中文艺人才队伍的人才优势和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阵地优势,结合“4.23”世界读书日、“5.18”国际博物馆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 每年6月第二个星期六)、“12.4”国家宪法日和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寓法于艺、寓法于乐。要充分利用传统平面媒体、广播电视媒体,以及网络、移动终端等新兴媒体开展多方位的集中宣传和解读,有条件的单位要在官方门户网站或者官方微博、微信等开设学习专栏。

四、落实任务,做好保障。各地各单位要把《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贯彻落实与当前的重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加快公共文化服务现代化建设步伐,为我省率先建成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打好基础,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要加快完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网络,加强优质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持续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建设,推动地方各级政府全面落实《浙江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大力开展文化精准扶贫,稳步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切实提升数字文化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进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县级文化馆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等相关改革任务落实,不断提高服务效能。

五、建章立制,细化配套。各地要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为契机,加强调研,制定修改完善与法律相衔接、符合地方实际的公共文化服务各项政策措施。省文化厅将积极配合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做好《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起草工作,争取年底前通过省人大审议。有立法权的地方可积极探索制定出台地方立法,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落地生根,进一步提高保障能力和服务效能。

六、加强监督,务求实效。各地要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工作情况的监督指导,及时发现和总结基层涌现出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并进行总结推广、表彰奖励。对于工作落实不力的,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省文化厅将积极配合省人大有关部门和省政府法制办,适时开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实施监督和评估工作。

另请各设区市、厅属各单位于330日前将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情况报送我厅政策法规处。联系人:彭定坪;电话:0571-85215842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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