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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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文化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浙江省文化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

 

                                 浙江省文化厅

                          2016年12月30

 

 

 

 

 

 

 

附件

浙江省文化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文化厅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省文化厅依照法定职责,对关系全省文化工作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 下列事项纳入省文化厅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一)全省文化改革发展方面的重要规划、重大改革、重大政策和重大措施;

(二)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的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见;

(三)编制和较大调整财政预算,使用重大财政资金,筹建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签订重大合同;

(四)直接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重大事项。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行政机关合同的签订,行政执法行为的作出,资金资产的处置,如属于重大行政决策,除依照本规则外,同时须依照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后评估的程序机制。

第六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定:

(一)对有关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组织公众参与;

(二)对有关决策事项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组织专家论证;

(三)对有关决策事项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组织风险评估;

(四)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厅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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