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开展第五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工作的通知

朗读

  为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队伍建设,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规定,决定开展第五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和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申报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从事该项遗产25年以上),在该领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在省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二)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核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三)已入选该项目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四)遵纪守法,爱国敬业,德艺双馨。

  以下情况暂不推荐:

  (一)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代表性传承人;

  (二)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不直接从事传承工作的人员。

  二、推荐范围和名额

  本次推荐申报主要针对无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前四批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已认定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的,原则上不再推荐。推荐范围如下:

  (一)新入选第五批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每一个项目推荐1人;

  (二)前四批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中无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项目,每一项目推荐1人;

  (三)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去世的,可推荐替补。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设区市文化行政部向省文化厅推荐申报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正式报告,并附推荐清单(附件1);

  (二)申报表:包括申报人的基本情况;个人简历;传承谱系及授徒传艺情况;申请及授权书;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意见;市级专家评审委员会意见及专家名单等。(见附件2);

  (三)申报片(具体要求见附件3)。

  (四)已正式公布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文件(在文件中标注此次推荐的传承人)。

  申报材料应突出申报者的核心技艺及精湛程度。各项内容应如实填写,如发现隐瞒事实、伪造材料等情况,则取消入选资格。

  四、推荐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代表性传承人可向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

  (二)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但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并提供申报材料。

  (三)省级直属单位的代表性传承人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将申报材料报送省文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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