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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化厅关于贯彻实施《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下称《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34号,下称《实施细则》)于9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我省实际,现就贯彻实施《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条例》及《实施细则》,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提高认识、改进制度、做好服务,为我省演出市场的繁荣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加强《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为贯彻《条例》及《实施细则》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省文化厅委托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并提出批准参考建议。
《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亦照此办理。
四、省文化厅委托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所在地的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并提出批准参考建议。
《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亦照此办理。
五、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各地应建立备案程序,并建立档案。
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应不少于以下项目:
(1)单位名称、地址、电话、邮编;
(2)法人代表及演出经营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
(3)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4)工商执照、消防、卫生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2、个体演员备案应不少于以下项目:
(1)演员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
(2)表演专业、主要活动区域;
(3)身份证复印件。
3、个体经纪人备案应不少于以下项目:
(1)经纪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
(2)身份证复印件。
六、签订演出合同、演出协议等演出经营契约时应明确:此营业性演出依法经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七、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本单位举办组台演出按照演出经纪机构举办同类演出程序办理。
八、文化部、文化厅依法负责批准的营业性涉外或者港澳台演出,举办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根据批准文件接受举办者的告知性备案,并负责对演出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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