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和旅游统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朗读

浙文旅科教〔2021〕1

 

各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厅机关各处室(专班),厅属各单位:

为规范文化和旅游统计工作,提高文化和旅游统计数据质量,发挥统计在文化和旅游管理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文化和旅游统计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1年1月1日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统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和旅游统计工作,加强文化和旅游统计管理,保障文化和旅游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的责任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和旅游统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浙江省文化和旅游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文化和旅游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综合反映文化和旅游发展状况和趋势。

本实施办法中的文化和旅游统计范围是指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业。

文化和旅游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文化和旅游活动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统计调查对象包括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从事文化和旅游活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是浙江省文化和旅游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文化和旅游部、浙江省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对浙江省文化和旅游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在上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和旅游统计工作。

第五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文化和旅游统计工作的领导,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人员,强化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六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统计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年度预算,并确保及时拨付到位,切实保障文化和旅游统计工作正常有效开展。

第七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统计信息化建设,为文化和旅游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其他各项条件,有效推进统计数据的搜集、处理、传输与共享。

第八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文化和旅游统计科学研究,健全文化和旅游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文化和旅游统计的科学性。

第九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健全文化和旅游领域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形成不敢、不能、不想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氛围,为进一步提高文化和旅游领域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供扎实的体制机制保障。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十条 文化和旅游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科技与教育处承担全省文化和旅游综合统计职能,归口管理浙江省文化和旅游统计工作,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统计数据中心具体开展文化和旅游统计工作。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科技与教育处依法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浙江省文化和旅游统计规章制度和工作方法,并监督实施;

(二)依法组织拟定浙江省文化和旅游统计调查制度和方法,并部署实施;

(三)管理、审定、公布、出版浙江省文化和旅游综合统计资料,对外提供浙江省文化和旅游综合统计数据;

(四)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浙江省文化和旅游统计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

(五)开展浙江省文化和旅游统计分析研究和监测评价;

(六)组织开展浙江省文化和旅游统计培训;

(七)组织推进浙江省文化和旅游统计信息化建设;

(八)开展浙江省文化和旅游统计科学研究;

(九)负责与有关部门的统计业务联系与合作;

(十)开展文化和旅游统计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开展统计工作的其他有关业务处室,应当明确统计人员,负责业务范围内的统计工作,依法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订业务范围内的文化和旅游统计调查制度、方法;

(二)组织、协调、指导业务范围内的统计资料搜集、审核、汇总工作,并按时提供给厅科技与教育处;

(三)开展业务范围内的统计分析与服务工作;

(四)组织开展业务范围内的统计培训;

(五)组织推进业务范围内的统计信息化建设;

(六)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业务范围内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

假、弄虚作假工作;

(七)开展业务范围内的文化和旅游统计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和旅游统计工作,应当明确负责统计工作的职能部门,配备具有统计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依法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依法组织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和旅游统计调查制度和方法,并部署实施;

(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和旅游统计工作,按照统计调查制度完成有关统计任务,按时报送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和旅游统计数据和资料;

(三)管理、审定、公布、出版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和旅游统计资料;

(四)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和旅游统计分析研究和监测评价;

(五)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和旅游统计培训;

(六)组织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和旅游统计信息化建设;

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和旅游统计

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

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和旅游统计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统计基层填报单位应当根据统计任务需要,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依法开展统计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以下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或者阻挠。

(一)统计调查权:依法如实调查、搜集统计资料,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要求改正不实的统计资料;

(二)统计报告权:将统计调查所得资料和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及时向上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出具统计报告;

(三)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文化和旅游工作进行统计监督,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

第十五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第十六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文化和旅游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十七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十八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统计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离统计岗位时,应当选派有能力承担统计工作的人员接替,办清交接手续,并及时告知上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第三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开展统计调查,应当制定统计调查制度,并就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充分论证。

统计调查项目是指通过调查表格、问卷以及其他方式搜集整理统计资料,用于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类统计调查。

统计调查制度内容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调查表式、分类目录、指标解释、指标间逻辑关系,采用抽样调查的还应当包括抽样调查方案。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wenhuahel/2021/0524/72684.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