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浙文旅市〔2020〕5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省文物局,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0年6月3日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监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9〕27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申请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时,行政审批机关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 告知承诺的具体行政审批事项及实施区域,依据省政府相关文件确定,实行清单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以及受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审批机关,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申请人对于告知承诺行政审批事项可以选择或者不选择告知承诺行政审批方式,不承诺或者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视为不同意告知承诺行政审批方式。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选择、不承诺或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五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制作告知承诺书。
第六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虚假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行政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以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第七条 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行政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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