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ZJSP37-2014-0010
浙旅规划〔2014〕105号
各市(含义乌)旅游局(委):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4A级旅游景区评定程序,严格4A级旅游景区质量要求,建立和完善4A级景区管理与监督机制,切实提高旅游景区的服务品质和经营管理水平,按照科学、严谨、规范的原则,制定《浙江省4A级旅游景区评定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4A级旅游景区评定管理办法》
浙江省旅游局
2014年8月18日
附件:
浙江省4A级旅游景区评定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旅游景区管理水平,规范4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依据《旅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2]166号)和《国家旅游局关于下放4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旅发[2014]7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景评委”)授权浙江省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景评委”),自2014年5月1日起,负责全省4A级旅游景区评定、复核及相关管理工作,并对外发布批准、取消或降低等级的公告。
第二条 4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申请、评定、管理,以《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GB/T17775-2003)及其各评定细则为依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4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工作,以质量至上、以人为本、业态丰富、持续发展为目标,遵循自愿申报、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动态监管原则,不断提高4A级旅游景区发展质量,努力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文化效益和生态效益有机统一。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定
第四条 申请4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的景区,要严格按照“景观评估-创建辅导-组织评定-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并达到下列基本条件:
(一)正式对外开放营业时间须满一年;
(二)年接待海内外旅游者50万人次以上,其中海外旅游者3万人次以上。
(三)生态环境优良,旅游资源保护开发科学合理,科学核定并公布景区最大承载量、游客流量控制方案;
(四)旅游安全状况良好,安全管理机制和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健全,开业经营以来未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五)经营管理规范,服务质量优良,近年来无重大投诉案件或重大负面事件;
(六)景区污水排放符合要求,土地使用和建筑设施合法;
(七)通往景区主要道路沿线和景区主要出入口可视范围内洁化、绿化、美化,彰显诗画浙江的“四边区域”环境面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第五条 4A级旅游景区景观质量评估是4A级旅游景区创建的前提条件和前置环节,严格按照《景观质量评分细则》,分景区自评、市级初评、省级评估三个程序进行。
(一)景区自评。申报4A级的旅游景区对照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和评定细则进行自检自查,对景观质量进行自我评估。自检认为景观质量达到相应等级标准要求、各项条件通过创建可全面达到相应等级标准的,可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和计划任务书,通过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向市级旅游局(委)提出创建申请,提交创建材料。创建材料包括景区总体情况、景区景观质量具体达标说明和图片、创建工作方案(含计划任务书)、景区创建视频、景观质量汇报PPT等。
(二)市级初评。市级旅游局(委)对申报创建4A级旅游景区的景观质量和创建材料核查后,将符合要求的景区推荐至省景评委。各市旅游局(委)需在上一年度12月底前确定下年度拟进行景观评估的名单,并汇总上报省景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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