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7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朗读

各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建设局、医保局:

为切实保障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活,进一步提高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水平,确保我省高水平小康路上退役军人一个都不掉队、现役军人家庭一户都不能少。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全省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精神,以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为目标,立足济难解困,体现尊崇优待,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机制,不断提升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水平,更好满足困难退役军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二、基本原则

(一)体现尊崇优待。按照“保基本、救急难、求实效”和 “普惠加优待”要求,在保障享有公民普惠待遇基础上,再给予临时性、过渡性帮扶援助,确保我省高水平小康路上退役军人一个都不掉队、现役军人家庭一户都不能少。

(二)坚持公平合理。分类分层帮扶援助,合理确定援助标准,严格援助程序,做到公正公开公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注重现实表现。对服役时间长、贡献大,退役后现实表现好的,要优先予以帮扶。对被追究刑事责任、存在失信以及其他违法违纪等行为的,不予帮扶援助。

(四)强化服务效能。大力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审核审批流程,建立健全“一次申请、集成服务、一次办结”工作机制,提升帮扶援助工作效能。

三、帮扶援助对象

具有浙江省户籍的退役军人、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四、帮扶援助情形

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因以下五种情形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援助对象,可以按规定申请帮扶援助。

(一)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退役后本人就业困难,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等原因造成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四)退役军人、“三属”因遭遇自然灾害、火灾事故、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伤害和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殉职等原因,以及现役军人因战、因公牺牲,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五)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帮扶援助:

(一)因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二)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三)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参加聚集上访的,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帮扶援助的。

五、帮扶援助措施

(一)生活援助

按照“普惠加优待”原则,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退役军人,由当地给予其本人每月增发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的生活补助(列“其他优抚支出”科目),体现优待性。有条件的地区,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退役军人纳入政策保障范围。

(二)医疗援助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各类报销、补助后,剩余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由当地给予一定医疗援助。具体援助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

医疗援助不设起付线,各地根据实际可设定封顶线。有条件地区可探索将医疗援助纳入“一站式”结报。

(三)住房援助

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困难残疾户、低保边缘户,其现唯一住房经鉴定为危房的,列入当地住建部门危房改造计划或按规定实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各地应切实按照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政策给予补助,确保危房及时解危。

对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社会救助家庭,通过公租房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优先予以保障。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具体标准,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四)教育援助

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困难家庭成员,符合教育救助条件的按现行政策申请,经教育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的,由当地视情给予一定补助。

(五)就业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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