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42号)转发给你们。为确保各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政策落实到位,结合《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和我省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等政策规定,决定从2019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按2019年国家标准执行;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在当地2018年残疾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增加。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当地2018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分别提高2540元、2190元、2060元。
三、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在当地2018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2510元。
四、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在当地2018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在2018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六、对生活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在2018年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按每人每月8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
七、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在2018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八、对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40元标准发给老年生活补助。
九、2019年已按照自然增长机制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市、县(市、区),提高部分达到或超过上述标准的不再调整,低于上述标准的,按上述标准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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