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各省级授权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有关单位

《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231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管理,保障我省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提高计量依法行政水平,激发创业创新活力,充分发挥计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制定(含修订,以下同)、批准、发布、评估和废止。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计量技术规范为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

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尚未制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可制定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尚未制定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的测量设备,可制定浙江省地方计量校准规范。

第四条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计量技术规范起草单位负责已发布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有效性跟踪,开展宣贯培训;根据省局委托承担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解释工作。

计量专业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等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与地方技术规范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定应满足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或行政监管需求,遵循合法性、科学性、先进性、经济性和公开性原则。

第六条鼓励各类计量技术机构、有关社会组织、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积极承担或者参与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研究、制订、咨询等工作。

第二章 立项

第七条社会法人组织及自然人可以根据需要,向省局提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定立项建议。省局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定立项建议,也可根据需要,直接提出立项建议

第八条省局委托计量专业技术委员会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定立项建议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内容包括项目是否属于计量技术规范范畴、是否已有相应的国家或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申报材料是否完整。省局对通过初步审查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立项建议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专家可从有关计量机构、行业组织、高校和科研院所、生产和使用单位遴选。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计量技术规范制定立项建议,应公开听证。

第九条通过专家论证或公开听证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定立项建议,应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提交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立项,每个项目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条省局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立项项目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规定确定起草单位后,正式印发年度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定计划。

第十一条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定计划发布后,有下列情形的,可进行调整:

(一)根据我省计量监督管理实际需要,亟需制定的,可以增补;

(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原因不宜制定的,可以撤销;

(三)确属特殊情况,可对项目内容进行调整。

调整的技术规范计划项目按本办法第八、九条的规定进行论证、听证、公示和审定。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二条省局根据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定计划向主要起草单位下达任务书,明确制定工作要求,督促检查工作质量和进度。未按时限要求完成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订项目,主要起草单位应当向省局书面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逾期仍未完成的,终止项目。

第十三条起草单位应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JJF 1002)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JJF 1071)的规定,在充分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形成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及相关附件。附件应包括:

()编制说明。阐明项目背景、编制工作简况、编写依据、与国际建议、国内外标准、规程规范等技术文件的兼容情况,对所规定的重要技术条款的依据和有关说明,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以及其它应当说明的事项。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还应说明实施规程的风险评估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贯彻实施规程的要求、措施等建议。修订还应列出和原计量技术规范的主要差异情况。

()试验报告。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中所规定的计量性能、通用技术要求,应用规定的检定或校准条件、方法对其适用范围内的对象进行试验,用试验数据论证其适用性。

()不确定度分析。运用误差理论和不确定度评定方法分析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中所规定的计量性能、技术条件是否科学合理,应列出测量不确定度(误差)来源、类别、合成的方法及包含因子等,给出不确定度评定示例内容,提供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报告等。

(四)采用国际建议、国际文件或国际标准的原文及中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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