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9月23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试行)
第一条为健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重大行政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局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按照法定权限,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三条下列事项纳入省局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一)全省市场监管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改革、重大政策和重大措施;
(二)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的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见;
(三)涉及环保、节能、食品安全等重要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废止;
(四)编制和较大调整财政预算,使用重大财政资金,筹建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
(五)直接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重大事项。
省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内部重要制度的制定、行政机关合同的签订、行政执法行为的作出、资金资产的处置等,如属于重大行政决策,除依照本规定外,同时需依照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第五条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定:
(一)对有关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应当组织公众参与;
(二)对有关决策事项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三)对有关决策事项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应当组织风险评估;
(四)应当对决策方案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五)应当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决策方案应当经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由相应的责任处室起草,也可委托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起草。
决策方案的起草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认真组织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和分析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决策事项涉及其他处室、直属单位、有关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充分沟通协商,对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应当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局领导集体决策讨论研究。
决策方案的起草应该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主要风险源、风险点进行排查。如有必要,应当组织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应该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但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或者内容除外。
涉及其他部门管理权限的,应当与其他部门协商一致。
第八条决策方案中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决策承办机构组织,听证程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决策承办机构应当保证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保障参加听证会人员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完整、真实记录意见建议,并将意见建议记录作为制定决策方案的重要参考。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shichangj/2021/0518/616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