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省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研究院,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75号)、《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政发〔2020〕18号)、《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现就加强计量技术机构(包括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准机构)和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以及省委、省政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总体部署,高水平推动审批服务进一步优化、高标准夯实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加强对有关机构和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强化技术执法,构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信用管理、群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使我省计量检定、校准等量值传递和溯源活动既充满活力又规范有序。
二、监管的重点和内容
(一)行政审批和技术评审环节工作质量。重点检查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等行政许可中,是否存在超范围受理、告知承诺内容不全、违规作出许可决定或备案等情况,案卷归档及保存是否规范;技术评审或核查中,考评员及考评单位是否严格按照相应的计量技术规范实施考核并遵守行风有关规定。
(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规范运行情况。重点检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否持续满足行政许可条件和有效履行强制检定等法定职责;计量检定工作中是否存在《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性行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于客户投诉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三)计量校准机构规范运行情况。重点检查计量校准工作中是否存在《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计量校准机构是否依法建立计量标准、依法备案,并按时报送年度自查报告;计量校准机构对于客户投诉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四)计量标准的维护及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有效期内的计量标准是否持续满足原核准条件,是否开展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及稳定性考核,是否动态更新《计量标准履历书》,计量标准的溯源性是否符合要求,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的配备和能力是否符合要求,计量标准的更换、封存与撤销是否履行了相关手续,使用计量标准开展单位内部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三、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管
(一)明确监管责任
1.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全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校准机构和计量标准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统一管理,并直接负责省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省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全省最高等级计量标准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2.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辖区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校准机构和计量标准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内设部门中计量行政审批、计量监管职能分离的,各市、县局应明确并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职责部门责任。
(二)加强评审管理
1.加强考评员管理。建立完善全省计量考评员库,对考评员实施统一管理,强化对评审工作质量的考核评价。进一步规范考评员选派,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组人员从符合条件的考评人员中随机抽取确定,考核组应由来自不同单位的人员组成,并实施异地交叉考核。计量标准考评员应具备与考核项目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2.严控技术评审时限。计量标准现场考核应在30日内完成,书面审查考评应在15日内完成,整改时间不超过30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现场考核应当在30日内完成,书面审查考评应在15日内完成,扩项考核的整改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机构新建或复查考核的整改时间不超过60日。
(三)健全监管方式
1.实施告知承诺核查。对于通过告知承诺方式获得计量授权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准予决定后30天内,对申请企业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发现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撤销许可决定,并予以公布。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企业,其基于相关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证书、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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