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省局各处(室、局):
现将《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调解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并遵照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6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调解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调解工作,构建多元联动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化解有关争议纠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
市场监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行政调解是指省市场监管局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以法律政策和事实为依据,以自愿平等为基础,组织行政争议或纠纷双方,通过解释、沟通、说服、疏导、协商、教育等非强制性方法,促使争议或纠纷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协议,依法化解矛盾。
第三条 行政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平等、合法正当、优先及时、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市场监管局成立行政调解工作小组,由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各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并在本局配置行政调解室。
第五条 行政调解工作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督促和指导全局行政调解工作;
(二)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行政调解工作;
(三)协调解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处(室、局)的行政争议或纠纷调解事宜。
第六条 行政调解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市场监管局法规处,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行政调解的综合协调工作;
(一)负责行政调解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承办行政调解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省市场监管局可以对下列纠纷争议进行调解:
(一)应由本局处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产品质量问题、消费争议发生的民事纠纷;
(二)应由本局处理的专利侵权赔偿纠纷;
(三)应由本局处理的商标侵权赔偿纠纷;
(四)应由本局处理的特殊标志侵权赔偿纠纷;
(五)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争议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计量纠纷;
(六)应由本局处理的侵犯商业秘密赔偿纠纷;
(七)《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可实施行政调解的行政争议;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本局处理的有关民事、行政争议。
第八条 实施行政调解的纠纷争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与纠纷所涉及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该纠纷争议与本局行政职权有关;
(三)该纠纷争议具有可调解性;
(四)双方自愿接受行政调解。
第九条 纠纷争议若存在下列情形则不适用行政调解:
(一)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裁决机关、仲裁机构等有权处理机关已经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已经过信访复查、复核的;
(二)另一方当事人不明确的;
(三)已经超出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仲裁、诉讼期限的;
(四)当事人就同一事实以类似理由重复提出行政调解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行政调解的情形。
第十条 行政调解具体负责处室及调解人员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依据纠纷争议所涉具体问题,由相关业务处室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有关纠纷争议的调解工作;
(二)涉及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行政调解,由法规处负责办理;
(三)一般由确定的具体负责处室工作人员主持调解,重大或复杂的争议纠纷可以由组长主持调解。同时可以组织专业调解员或者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行政执法监督员以及行政争议发生地群众代表作为特邀调解员参加调解。
第十一条 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与有关争议纠纷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省市场监管局申请作为一方当事人参加调解。
调解结果直接影响第三方利益的,应当通知其作为一方当事人参加调解。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调解;当事人不能参加调解的,应当明确至少1名代理人的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一方当事人人数超过5名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人参加行政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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