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商事登记操作规程》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商事登记操作规程》已经2021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省局直属分局

附件:1.《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

2.《承诺书》

3.《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受理通知书》

4.《不予受理撤销冒名登记(备案)通知书》

5.《冒名登记(备案)公示审批表》

6.《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审批表》

7.《不予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审批表》

8.《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告知书》

9.《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书》

10.《不予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书》

11.《撤销冒名登记(备案)中止调查决定书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38

附件1.docx附件2.docx附件3.docx附件4.docx附件5.docx附件6.docx附件7.docx附件8.docx附件9.docx附件10.docx附件11.docx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商事登记操作规程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的精神,为有效遏制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以下简称冒名登记)的行为,巩固商事制度改革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商事登记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操作规程》适用于以下商事主体冒名登记(备案)的撤销:

公司(含分公司,下同)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中,被冒用人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的。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商事主体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中,被冒用人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合伙人、出资人、经营者等情形的。

公司备案中,被冒用人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清算组成员的。

第二条【管辖机关】撤销登记按照“谁登记、谁撤销”的原则,由实施该次冒名登记的登记机关撤销。因登记管辖机关变更,对撤销主体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部门确定。

第三条【指导监督】上级登记机关应指导、监督下级机关的撤销冒名登记工作。

第四条【撤销流程】撤销冒名登记应按照受理、调查与公示、审核、决定、送达、撤销、归档的流程开展工作。

受理和调查

第五条【身份核验】被冒用人向登记机关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商事登记、备案的,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场或通过其它有效方式进行身份核验。

第六条【提交材料】申请撤销冒名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由本人亲笔签字的《承诺书》。

被冒用人还可以一并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其它文件材料。

第七条【不予受理】对下列冒名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被冒用人非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亲自到场,以及未能通过其它有效方式确认身份的;

(二)被冒用人申请的商事登记事项已在登记机关完成身份核验的;

(三)股权已办理出质登记,被法院冻结,或被公安、检察、监察等机关依法限制商事登记、备案的;

(四)有证据证明冒名登记涉及股权存在争议,争议各方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八条【公开公示】登记机关受理后,应将商事主体涉嫌冒名登记的相关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并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模块中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冒名登记时间、所涉登记事项、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

冒名登记事项公示期限为45日,冒名备案事项公示期限为20日。公示期内调查终结并作出调查结论的,终止公示。对于中止调查的,视情延长公示期。

第九条【调查核实】登记机关收到冒名登记反映信息后,要通过查阅冒名登记行为涉及的档案材料,对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询问被冒名人、商事主体相关人员、登记代理人和利害关系人等方式,对冒名登记基本事实进行调查。对涉案商事主体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一并开展调查。根据需要征询税务、公安、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意见。向商事主体主管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出具验资报告机构、开户银行等了解情况并调取有关材料。

被冒名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询问商事主体股东,核实法定代表人任职登记情况,查询涉案商事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法院诉讼、失信被执行等情况。

被冒名登记为“股东、合伙人”的,询问委托代理人员与实际控制人,核实涉案商事主体注册登记、股东出资、委托代理与实际经营情况,必要时可以询问涉案商事主体登记住所地的出租方。

被冒名登记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情形的,询问商事主体股东,核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备案情况。

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采取的其他调查核实方式。

第十条【证据材料】调查过程中应收集以下证明材料:

档案材料、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以及参照执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审核决定】登记机关在调查终结或公示期满后作出调查结论后,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告知商事主体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具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经调查,商事主体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冒名登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登记机关应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等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作出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作出撤销商事登记、备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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