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浙江省专利代理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专利代理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强化专利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充分发挥专利代理行业在建设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省内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在机构执业的专利代理师及其他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代理机构包括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等。
第三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依法负责全省专利代理行业信用管理工作,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等建立全省专利代理行业信用信息库。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专利代理行业信用管理工作,统筹使用专业的专利代理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和通用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省局依法支持、引导省知识产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制定《浙江省专利代理行业信用评价标准》。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是指基于企业信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产生的高、中、低三级风险。
第四条 专利代理行业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和不良信息构成:
(一)基础信息是指专利代理机构设立、运行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许可、年度报告等基础信息,以及专利代理师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职业资格和执业情况等基础信息。
(二)守信信息是指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受到表彰、取得荣誉、社会贡献等有关守信激励的信息。
(三)不良信息是指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构成负面影响的公共信用信息。
第五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六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管理并协助采集本辖区内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信用信息,采集的信息应当录入全省专利代理行业信用信息库。
第七条 全省专利代理行业信用信息库应当从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专利代理行业协会、专利代理机构等采集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下列信用信息:
(一)专利代理机构名称、组织形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专利代理机构代码,专利代理师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基础信息;
(二)行政许可信息;
(三)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信息;
(四)行政机关日常监管信息;
(五)行业协会管理信息;
(六)专利代理师的执业信息;
(七)行政处罚信息;
(八)其他与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相关的守法经营、服务质量、市场声誉等信息。
第八条 全省专利代理行业信用信息库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依法采集并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库和严重失信名单库。
第九条 下列行为应当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全省专利代理行业信用信息库:
(一)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专业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专利代理师资格证,被依法撤销、吊销的;
(二)在执业过程中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涉及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
(三)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的;
(四)诋毁其他专利代理师、专利代理机构,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
(五)故意给委托人、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其他违反诚实守信原则的专利代理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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