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适应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的不断发展,加强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在质量技术基础建设和科技创新中的领军作用,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不断进取,依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质量技术基础专业实际,进一步完善我省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制度体系,特制定《浙江省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以便修订完善。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2月20日
浙江省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质量技术基础专业人才队伍能力素质,规范本专业继续教育学时管理,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面向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岗位需要开展的,使专业技术人员能经常获得知识、技能的补充、更新、提高和完善的教育。
第三条 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全省在职从事质量、计量、标准化、特种设备相关技术工作的技术人员。
第四条 本省质量技术基础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行“评价+培养”的模式,各企、事业单位要将继续教育情况与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人员聘期考核、执业注册、业绩考核等进行衔接。本细则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是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要求,是申报质量技术基础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必备条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市场监管部门是全省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省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继续教育发展规划,指导、检查、监督全省质量技术基础专业继续教育工作。
第六条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是本辖区质量技术基础专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做好本辖区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及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可充分发挥辖区内施教机构、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以及行政教育资源、行业内专家学者作用,完善继续教育施教体系,提高教育内容质量。
第三章 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
第八条 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
(一)专业科目学习内容
质量专业科目:质量管理与技术,包括管理体系、认证认可、科研管理、检测技术与标准、产品设计及制造技术、产品质量控制、风险监测技术、缺陷产品分析、质量鉴定等专业相关内容;
计量专业科目:计量管理与技术,包括管理体系、认证认可、科研管理、计量标准、计量技术规范、质量鉴定等专业相关内容;
标准化专业科目:标准化管理与技术,包括质量管理、管理体系、认证认可、科研管理、标准化与知识产权、编码技术与应用、WTO/TBT等专业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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