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事项听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朗读

省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事项听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2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事项听证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事项决策听证行为,增强决策的可行性和透明度,从制度上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及相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事项听证,是指需要听证的重大事项在作出决策前,通过举办听证会形式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听取和收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保障其陈述意见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组织听证:

(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有较大争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

(四)事关社会公众利益和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地方标准、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五)涉及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食品安全监管等事关社会稳定的重大行政措施;

(六)其他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和行政相对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七)行政处罚需要听证的,适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的相关程序要求。

应当举行听证的重大事项因情况紧急必须即时决定的,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不组织听证。

第五条 重大事项的听证工作,由承办起草重大事项方案的省局机关处室(局)或直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实施。承办单位对拟举行听证的重大事项,应当拟定听证方案,报请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启动听证程序。

第六条 承办单位在听证会举行的30个工作日前,应当通过省局门户网站或者其他新闻宣传途径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和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在听证会举行的15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代表名单及其他参会人员名单等。

第七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应当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重大事项草案陈述人、承办单位工作人员、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旁听人等。

听证主持人一般由局分管领导或者由局领导指定人员担任;听证记录人由局分管领导指定担任;重大事项草案陈述人由承办单位的负责人担任;听证监察人由驻局纪检组指派;旁听人由社会公众自愿报名,承办单位确认。

第八条 听证代表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重大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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