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浙江省小微企业培育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小微企业培育库工作。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4日
浙江省小微企业培育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我省小微企业活力和创造力,规范小微企业培育工作,切实发挥好浙江省小微企业培育库的作用,根据本省滚动实施“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小微企业培育库是推进我省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综合平台,由政府部门、社会化服务机构、小微企业多方共同参与建设,通过遴选一批符合发展方向、具有发展潜力的小微企业入库,开展省市县三个层级梯度培育,动态掌握企业最新需求,运用标签体系做精做细小微企业画像,聚焦聚力开展资源链接和政策扶持,促进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小微企业培育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梯度培育、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小微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小微企业培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及省级培育库的建设管理。
第五条 各市、县(市、区)小微办、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小微企业培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及本级培育库的建设管理。
第六条 合作部门、机构应立足职能优势,在各自领域内积极做好企业入库推荐和培育工作。库内企业应对自身信息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合理利用库内资源促进发展。
第七条 设置县级入库标准,企业原则上须符合该标准方可进入培育库:
(一)成立时间在一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营业总收入在100万元以上;
(三)上一年度纳过税。
第八条 在县级标准基础上,设置市级入库标准:
(一)上一年度营业总收入在300万元以上;
(二)上一年度纳税总额在1万元以上。
第九条 在市级标准基础上,设置省级入库标准:
(一)上一年度营业总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
(二)上一年度纳税总额在20万元以上;
(三)传承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传统文化的小微企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规模以上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小微企业,单项冠军、隐形冠军、亩均效益综合评价A类小微企业优先进入省级培育库。
第十条 在符合各层级入库标准的基础上,优先遴选符合以
下条件的企业入库:
(一)经营情况好、财务指标增长较快的高成长性企业;
(二)符合当地产业发展导向、被重点扶持的企业;
(三)围绕产业链做精做细、对上下游具备一定影响力的企业;
(四)拥有自主商标品牌和一定市场知晓度的企业;
(五)获得过各级政府、部门荣誉表彰的企业;
(六)在各类园区平台中起发展带头作用的企业;
(七)其他证明应优先入库的条件。
第十一条 属于以下任一情形的小微企业,一律不予入库:
(一)吊销未注销的小微企业;
(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小微企业;
(三)未按时间要求完成企业年度报告,或者最近一次年报
“全零申报”(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经营性指标均填写为0)的小微企业;
(四)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小微企业,以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小微企业;
(五)列入省市场监管局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省人力社保厅的拖欠工资黑名单、省应急管理厅的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省生态环境厅的环境违法失信黑名单之内的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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