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浙江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7月23日

 

浙江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进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同意开展企业名称主申报改革试点的通知》《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名称。

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者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登记机关外,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是指申请人按照名称自主申报规则, 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对拟定名称进行自主查询、比对、判断、申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  申报原则及禁止、限制性规则

 

第四条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遵循诚实信用、禁止混淆、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第五条  登记机关应当将企业名称禁止、限制使用规则予以公示。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禁止、限制使用规则。企业名称的组成形式应当符合规定,行业表述应当与经营范围的主营项目一致。含有禁止性文字和内容的,不得申报;含有限制性文字和内容的,依规定条件申报。

第六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内容: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特定称谓;

(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

(四)违背公序良俗的;

(五)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六)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规定禁止的。

第七条  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应当遵循“同行业不重名”的原则,不得与本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名称与本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其他企业名称是否近似不予审查,告知申请人存在的风险,由申请人承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企业名称相同:

(一)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完全相同。

(二)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排列顺序不同但文字相同。

(三)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字号、行业文字相同但行政区划或者组织形式不同。

第九条  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与本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商事主体名称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认定为企业名称近似:

(一)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行业表述不同但含义相同。

(二)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的字音相同或者字形近似,行业表述相同或者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

(三)字号包含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或者被其包含,行业表述相同或者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

(四)字号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部分字音相同,行业表述相同或者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

(五)不含行业表述或者以实业、发展等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用语表述行业的,包含或者被包含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同类别企业名称的字号,或者其字号的字音相同,或者其包含、被包含的部分字音相同。

第十条  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主申报不予通过:

(一)申报信息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二)使用“禁用字词”作字号;

(三)与本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四)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受让企业名称的除外;

(五)与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相同,受让企业名称的除外;

(六)与被撤销设立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七)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与他人的驰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等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或经所有权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八)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其他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名称;

(九)企业名称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其他规定的。

 

第三章  放宽登记限制

第十一条  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因第十条第(三)项而被认定为名称相同,提供投资关系证明、授权证明文件的,允许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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