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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
技术监督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浙质法发〔2018〕63号
各市及义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质量 技术监督局
2018年5月15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质监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省局依照法定职责,对关系全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 下列事项纳入省局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一)全省质量技术监督改革发展方面的重要规划、重大改革、重大政策和重大措施;
(二)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的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见;
(三)涉及环保、节能、安全等重要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废止;
(四)编制和较大调整财政预算,使用重大财政资金,筹建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
(五)直接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重大事项。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行政机关合同的签订、行政执法行为的作出、资金资产的处置等,如属于重大行政决策,除依照本规定外,同时需依照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后评估的程序机制。
第六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定:
(一)对有关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组织公众参与;
(二)对有关决策事项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组织专家论证;
(三)对有关决策事项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组织风险评估;
(四)对决策方案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五)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由相应的责任处室起草,也可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
决策方案起草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和分析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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